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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同时起诉第三人和雇主,如何认定第三人致雇员伤害的责任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30 11:03:03 事实劳动关系 307人浏览

一般来说,有四种不同的观点。一是直接侵权的第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用人单位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用人单位和侵权第三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侵权的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他有权选择; 第四,第三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侵权损害赔偿低于工伤保险赔偿,其差额应由工伤保险赔偿弥补,但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应在扣除范围内计算,其责任性质为补充责任。在这方面,《人身赔偿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如果雇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给雇员造成人身伤害,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本条在雇主责任的基础上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人身赔偿解释》起草人认为该责任的性质为不真实连带责任。

在我看来,第一种观点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它没有考虑雇佣关系的特点,而第二种观点忽略了连带债务和不真实连带债务的区别。两者在原因、主观目的、法律效果、法律要求和债务人责任分担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能混淆。由于用人单位对员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原则,将第三方造成员工伤害的赔偿责任作为补充责任更为合适。但是,笔者不同意补充标准以工伤保险赔偿为标准,因为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属于工伤事故的职工不能按工伤保险处理,因此没有法律依据按照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补充赔偿差额。根据侵权法原则,违反担保义务一方的侵权责任是补充责任。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员工的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和义务,即安全保证义务,这是一项法律义务。

这一义务不仅包括雇主没有违反安全保证义务并直接对雇员造成人身伤害,还包括雇主应履行安全保证义务并防止被保护人(雇员)受到第三人的伤害。如果雇员的人身伤害是由第三方实施的伤害行为造成的,而雇主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没有忽视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没有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则第三方是侵权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人身赔偿解释》的规定,雇员可以要求雇主承担全部责任,然后雇主可以向第三方索赔。这一规定可以充分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并未规定雇主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如何不能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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