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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的责任承担问题,层层转包中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03 11:42:02 事实劳动关系 191人浏览

准确把握劳动关系

劳动报酬是指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关系。劳动者接受用人主体的管理,按照用人主体的要求和安排工作,并支付应支付的劳动报酬。笔者认为,可以结合以下情况综合考虑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一)劳动者是否真正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和监督;

(二)用人单位是否定期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劳动者能否提供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记录;

(三)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分工与合作;

(四)劳动者是否有权将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

(5)劳动工具和原材料是否由雇主提供;

(六)劳动者是否在用人单位指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工作;

(七)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连续劳动还是一次性劳动;

(9)工人的工作性质是日常的还是临时的。

关于政府有关部门责令付款的问题

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是存在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但仍不支付的情形。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应该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政府部门。检查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的款项,看有关部门是否已下令支付,或者犯罪嫌疑人是否知道有关部门下令支付的款项。如果有关部门未能责令支付,或者犯罪嫌疑人不知道有关部门已下令支付,则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前提将丧失,但犯罪嫌疑人因逃避或逃跑而无法察觉的除外。 第二,看被责令付款的对象是否正确。被责令支付的对象不正确的,不构成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和情节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标准。

审查和澄清就业主体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当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时,才可能构成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处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时,首先要审查和明确就业主体。虽然用人单位是否具有就业资格并不是区分犯罪与非犯罪的必要条件,但不具有就业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也可能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其次,我们应该检查雇主的主观意图。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目的是定罪的关键。如果行为人不承认自己的主观故意,应当结合自己的供述、证人证言和行为人的具体表现来确定。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转移财产、逃匿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情形。

各级分包中的刑事责任

借用资质的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是否应当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实践中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在施工过程中,借用资质的施工单位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下落不明或经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拒不支付的,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这种情况下,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出借单位支付,出借单位应当承担垫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但不能减轻行为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应当指出的是,支付工资的主体不应当是本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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