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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劳动关系的效力问题,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及成因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06 16:03:01 事实劳动关系 191人浏览

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就业关系呈现多元化。一方面,非国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数量迅速增加,劳动助手制度尚未规范;另一方面,国有企业进行了资产重组、减员增效,导致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与此同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劳动力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劳动力流动日益频繁,劳动争议数量不断增加。劳动争议案件在民事案件中的比例逐年上升,尤其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这使得劳动争议案件成倍增加,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一。此类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往往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拒绝承担义务。如何处理这类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实际上有劳动关系的案件,保护新劳动用工制度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维护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每一位民事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面临的首要问题。这也与党中央提出的切实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密切相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及成因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雇主和雇员之间既没有劳动合同也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状态。《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关系一直是中国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为了规避相关的法律义务,尤其是社会保险义务,一些用人单位实际上已经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但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劳动关系属于事实劳动关系。目前,事实劳动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一是从一开始就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后,合同未及时续签,但劳动关系仍在继续; 第三,工人下岗失业后,保持原有劳动关系,与第三方达成口头协议,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第四,其他原因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众所周知,由于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学术界对事实劳动关系的内涵、性质和效力有很多讨论,存在不同的理解。有一种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没有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也是非法的,因此应归于无效,即事实劳动关系无效论。

这种观点实际上否定了劳动者在事实劳动关系中的法律地位,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另一种观点认为,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与效果之间的关系应当实事求是地对待,并提出处理合同形式与效果的规则: 第一,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已经履行,当事人之间没有争议,因此法律应当承认这种口头劳动合同; 第二,在没有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劳动合同的内容。证据不能成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履行部分按实际劳动关系处理。这种观点是事实劳动关系保护理论,体现了劳动法倾斜立法、维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但没有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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