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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有哪些条款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08 08:36:02 事实劳动关系 197人浏览

第一,所有免责条款,根据这些条款,未来的受害者放弃对那些将来应该承担责任的人的所有赔偿要求。

第二是部分免责条款,根据该条款,受害者事先同意接受以特定方式计算的、不超过一定数额的有限赔偿。

第三,有时限的免责条款规定,受害人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提出自己的主张,并且在期限过后不再有权要求赔偿。 第四,通过罚金免责条款,当事人同意在将来发生损害时向受害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即免除责任。

一般来说,免责条款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遵循合同自由的原则。但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当事人,《合同法》第53条明确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在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对另一方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责任。“禁止免除人身损害侵权责任是各国立法和实践的一贯立场”我国《合同法》也不例外。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协议在现实生活中随处可见。例如,在病人手术前,医院要求他的家人签署保证书"医院不对所有后果负责";雇佣合同规定“对工伤不承担责任”等。事实上,我国司法实践中早已确立了一个法律原则:人身损害侵权免责条款绝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雇工合同应当严格执行劳动保护法规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经过研究,认为中国已经明确规定了劳动者的劳动保护,这是劳动者享有的权利。作为用人单位,张克真和徐克秋应该依法为员工提供劳动保护,但他们在招聘登记表上注明,他们对工伤不承担责任。”。这种行为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共道德,应当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指出的是,从“对对方造成人身伤害”免责条款的无效性来看,行为人既不能免除责任,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2.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根据过错程度,免责条款的效力为各国民法所采纳。例如,《德国民法典》第276条第2款规定:“个人因故意行为而产生的责任不得提前免除”。《瑞士债务关系法》第100条第1款规定:“事先免除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无效。”我国地方性《民法》第222条规定:“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不得提前免除。”中国的《合同法》第53条也对此做出了规定。

最后,为了有效地解决法律纠纷,当你遇到无效合同条款的问题时,你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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