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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特征,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的建立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08 15:09:01 事实劳动关系 156人浏览

(1)组织员工进行生产劳动时,用人单位应遵守哪些安全卫生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6/29)

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确保本单位安全生产投资的有效落实;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体经营投资者予以保证,并对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九条矿山、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其安全生产责任仍由该单位承担。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货物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后,方可上岗。评估不收费。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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