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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应赔偿劳动者的损失范围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9-08 20:48:01 事实劳动关系 236人浏览

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赔偿范围是指因违法行为、违反合同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一些不利的法律后果。违反劳动法的责任形式包括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如前所述,本文讨论的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指经济责任。经济责任是劳动合同当事人承担劳动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其主要方式是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和继续履行。

(1)违约赔偿金

违约金是指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根据法律或合同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额的责任形式。根据违约金的性质,违约金可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补偿性违约赔偿金是指为弥补一方因另一方违约而遭受的实际损失而约定的违约赔偿金;惩罚性违约金是对违约行为的处罚,其金额可大于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金。根据国家的干预程度,违约金可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合同中约定的任何违约金均为约定的违约金;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是法定违约金。原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问题的通知》号(劳部〔1996〕355号,以下简称《通知》号)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该条款规定违约金是中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目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违反劳动合同违约金的性质和适用条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二)损失赔偿。

损失赔偿是指当一方违法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时,应以其相应的财产价值予以赔偿。《劳动法》第9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损失赔偿是我国承担劳动合同违约责任的方式。这是承担违法劳动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中国的第《劳动法》号法律没有规定雇主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范围和金额。中国的《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立了实际损失赔偿原则。《民法通则》第112条规定:“一方违约责任应等同于另一方遭受的损失”。也就是说,索赔额应相当于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债务人履行合同时可以获得的利益。

《合同法》第113条更明确地规定了实际损失的范围:“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也就是说,实际损失包括可用利益的损失。为了明确用人单位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

《赔偿办法》第3条规定:

(一)劳动者工资收入减少的,按照劳动者本人应得的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收应得工资收入25%的补偿费;

(二)劳动者失去劳动保护待遇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补充劳动保护津贴和劳动保护用品;

(三)劳动者因工负伤并丧失医疗待遇的,除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和医疗待遇外,还应当支付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金;

(4)如果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健康受到损害,她们应支付赔偿金

(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补偿费用。对于如何理解《赔偿办法》第3条第 (1)项中的“工人自身工资收入”,法律界有三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工人已经为其工作支付的工资收入;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应得的工资收入包括劳动者为其劳动所支付的工资收入,以及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能获得的工资收入; 第三种观点认为,应得工资收入是指因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而损失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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