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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和仲裁哪个好,劳动监察的原则是什么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25 22:18:04 事实劳动关系 360人浏览

(四)通过录音、录像、录像、拍照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支付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纠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其本人或者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根据调查和检查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依法受到行政处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应当改正的,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决定;

(三)情节轻微,已经纠正的,应当撤销案件。

发现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违法案件,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用人单位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时,应当告知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且未被举报或者投诉的,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办理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或者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由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每名被侵害劳动者5000元以上的标准处以罚款:

(一)安排女职工从事井下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止劳动的;

(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海拔、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三)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的劳动;

(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间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

(五)女职工享受产假不满90天的;

(六)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者哺乳期禁止的其他劳动,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工作的;

(七)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地下矿山、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或者其他禁止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名被侵害劳动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工资与当地最低工资的差额,或者限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的50%至1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理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隐瞒工资总额或者从业人员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隐瞒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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