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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和仲裁哪个好,劳动监察的原则是什么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25 22:18:04 事实劳动关系 360人浏览

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和取缔

(二)无正当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并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加工会活动被终止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下列第(一)、(二)、(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无理抵制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交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或者拒绝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的;

(四)对举报人或者投诉人进行报复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法律和其他行政法规对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无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有劳动用工行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取缔。

第三十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实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按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五条劳动安全卫生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由此可见,《劳动监察法》分五章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该监管法主要针对市场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例如,行政部门在监督劳动关系的过程中必须积极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有自己的监督职责。不履行相关职责实际上是失职。如果你的情况更复杂,网站也为律师提供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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