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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法律适用

无忧找律师 作者:脱乐然2021-07-29 09:08:39 城市拆迁 147人浏览

当前,在大规模城市建设的背景下,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已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一方面,随着房地产价格的上涨,城市房屋的拆迁难度越来越大,成本也越来越高。时不时地,“钉子户”会索要过高的价格,建设和发展会一再受阻;一方面,野蛮拆迁和肆意侵权也时有发生。城市房屋拆迁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笔者结合实际工作谈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适用。

第一,正确确定房屋拆迁和行政裁决的主体,尽量避免政府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的情况

在政府职能转型时期,政府完全退出直接参与和干预城市重建建设是不现实的。但是,我们应该尽量淡化政府机构作为市场主体的色彩,尤其是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项目的建设。政府要尽最大努力退居幕后,让企业法人等市场主体在前台发挥主导作用。政府只在制定规则和运用规则进行管理和裁判方面发挥作用,避免与民事主体直接对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主体是指取得拆迁许可证的企业法人。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必须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可以使用拆迁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即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国有土地使用证。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主体,具体履行房屋拆迁监督管理职责。房屋拆迁裁决是指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房屋拆迁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等方面,对双方权利义务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房屋拆迁裁决是一种行政裁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决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被拆迁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1条和《行政诉讼法》第44条,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房屋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房屋拆迁程序

(一)房屋拆迁申请。

1 .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受理机关。拆迁申请的受理机关是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2.申请拆迁的必要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除方案和方案; (5)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二)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三)房屋拆迁公告。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与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

(四)签订房屋拆迁协议。

伴奏

依法设立的补偿、安置和拆迁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不履行协议的,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的,被拆迁人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行执行。

三、行政强制拆迁应符合法定程序

国务院颁布的《合同法》号法律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拆迁的权力,但没有规定强制拆迁的执行程序。建设部,颁布的《合同法》号法对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作了一些规定。为确保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符合法定程序,必须严格遵循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性规定。行政强制拆除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书面行政裁决,履行送达程序后送达被拆迁人。同时,行政裁决不得缺少内容告知权。

(二)被拆迁人未在行政裁决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房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三)拆迁人已按行政裁决规定提供补偿资金。

(4)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行政机关、拆迁当事人代表、社区代表等参加。并就行政强制拆迁补偿标准的依据、程序和计算依据进行听证。同时,申请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经过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强制拆迁。

(五)依法申请强制拆除。申请强制拆除时,应提交七种材料:1。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2.行政裁决前的调解记录和行政裁决;3.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原因;4.被拆除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5.居民补偿资金证明;6.被拆迁人对补偿资金不服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缴存证明;7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作出行政强制拆除决定。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行政强制拆迁申请后,经审查作出准予行政强制拆迁的书面决定,并履行交付手续。同时,应当责成被拆迁人所在地有关部门(执行部门)实施强制拆迁。强制拆迁决定书应当载明行政强制拆迁日期,不得少于15日,以督促被拆迁人自动履行搬迁义务。

(七)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应当作为强制拆迁的见证人等到现场,公证部门应当保存被拆迁房屋及其内容的证据,并做好执行记录。笔录应当由遗嘱执行人、见证人和公证员当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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