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拆迁 > 城市拆迁>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条款规定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条款规定

无忧找律师 作者:蓟浩气2021-07-30 10:33:42 城市拆迁 92人浏览

核心内容:《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下面,《无忧找律师拆迁安置》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内容提要】

一、总则

二、拆迁管理

三、拆迁补偿与安置

四、罚则

五、附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号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以及占用被拆迁房屋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济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拆迁的主管部门,对本市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公安、工商、物价、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做好房屋拆迁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编制城市房屋拆迁年度计划和房屋拆迁安置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拆迁安置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当优先安排当地安置房建设。安置房应当按照普通商品住房标准设计建设,邢弢的设计应当满足居民的居住需求。

第七条申请拆迁的单位应当持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图纸及附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拆迁冻结。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冻结条件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出具冻结通知书。自冻结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冻结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房屋租赁;

(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的;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在冻结拆迁公告发布前书面通知涉及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的有关部门,并在冻结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出冻结拆迁通知书后,申请拆迁的单位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拆迁范围内房屋的产权、用途和租赁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拆迁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需要延长冻结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冻结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申请拆迁单位在冻结期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拆迁的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拆迁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查申请事项时,应当通过听证、公示或者讨论等方式,听取有关当事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

申请拆迁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的同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发布拆迁范围内的拆迁公告,公布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第十二条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进行拆迁,拆迁范围和延长的拆迁期限不得擅自变更。

拆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在拆迁期限内未完成拆迁且拆迁期限需要延长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经批准延期拆迁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逾期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拆迁人可以委托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拆迁单位)实施拆迁,也可以自行拆迁。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拆迁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十五日内,拆迁人应当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委托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也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四条自行拆迁人和拆迁单位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拆迁业务知识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拆迁工作。

第十五条在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按照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按协议租金出租房屋的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租住公有住房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人不得要求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先搬迁,再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六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当事人一方反悔或者拒不履行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诉讼期间,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行执行。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
*明提示:法律条款可能随时更新,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能做为法律依据。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 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流程是什么?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是什么

    房屋拆迁是指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房地产开发等。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拆除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及其附着物,对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并给予一定补偿。城市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接下来,无忧找律师会给大家详细解答。一、城市房屋颁发拆迁许可证。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表明其取得了房屋拆迁资格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骑士团(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朱镕基总理2001年6月13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

  • 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是怎样的?中央对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

    城中村是许多城市的一道风景线。对城中村,来说,城中村有租金低的特点,但环境又脏又差。因此,城中村经常需要转型。城中村改变他的最新政策是什么?接下来,无忧找律师边肖将为您带来城中村改造最新政策是怎样的的详细知识,希望对您有所

  • 《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条款规定

    核心内容:《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下面,《无忧找律师拆迁安置》小编将为大家详细介绍相关内容。【内容提要】一、总则二、拆迁管理三、拆迁补偿与安置四、罚则五、附则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

  •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

    (2002年9月3日长沙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公布)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国务

  • 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城市房屋拆迁现存法律问题及解决途径

    补偿是房屋征收中的核心问题,但房屋征收过程中有很多补偿内容,如制定补偿方案、评估房屋价值、签订补偿协议、做出补偿决定等。那么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呢?下面无忧找律师边肖详细介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全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解决途径有哪些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法在(一)行政裁决因拆迁失败或者拆迁人与承租人发生补偿安置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 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是怎样?房屋拆迁有几种补偿方式

    如今的大城市,高层建筑鳞次栉比,新的高层建筑如火如荼。但是,建房需要土地,但大城市普遍稀缺,只能拆。拆迁怎么补偿?让无忧找律师边肖为您带来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方式是怎样的相关内容。让我们看看。一、拆迁补偿原则1.搬迁前补偿,拆迁前安置;不随意降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

  • 力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改

    支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修订12月9日看了南方日报的报道,了解到12月7日,人大常委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办公室一位官员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目前,我们已经组织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建设部法制办、国土资源部等相关部委

  • 城市房屋拆迁怎么补偿?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城市房屋拆迁如何补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项目包括三个方面,即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接着,无忧找律师编辑介绍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项目。一、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项目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三亚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

    《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2月25日经市人民政府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二OO七年三月三十日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

CopyRight?2021 51zlaw.com ALL Rights Reservrd 版权所有无忧找律师网
   京ICP备190438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