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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无忧找律师 作者:接初蓝2021-07-29 11:03:37 城市拆迁 104人浏览

广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2003年9月3日广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三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四章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市房屋拆迁工作;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权分工,对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四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存款证明;

(六)具有自有产权且无抵押的补偿安置住房证明。

前款第(五)项规定的补偿安置资金存单金额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50%。保证金金额与补偿安置房屋价值之和不得低于补偿安置资金总额。补偿安置资金存单金额达到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可以不提供补偿安置住房证明。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核定办法,由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拆迁的区域内发布房屋拆迁公告,并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

房屋拆迁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拆迁的目的和依据;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

(三)拆迁期限;

(四)被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名称;

(五)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法律救济;

(六)拆迁相关信息的位置;

(七)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第七条因城市规划调整改变拆迁范围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拆迁人。拆迁人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变更后的拆迁范围。

政府应该赔偿因调整拆迁范围而造成的损失

本条第二款所称拆迁工作人员,是指受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委托,由拆迁单位指派,与拆迁人、承租人就补偿安置等事项进行协商的人员。

第九条拆迁工作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工作人员进行房屋拆迁工作时,应当佩戴房屋拆迁许可证;未佩戴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和承租人有权拒绝与其协商。

第十条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拆迁单位应当在期满前两个月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不申请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和价格;

(二)拆迁补偿;

(3)搬迁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其他需要当事人约定的事项。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前款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补偿安置房屋权属证书、相关规划材料、价款数额、面积、位置、楼层、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

采用货币补偿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应当包括本条第一款所列内容外,还应当包括货币补偿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第十二条拆迁人应当自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至拆迁工作完成,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结构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责任由拆迁人承担,但因使用人或者使用人以外的第三人原因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第十四条拆迁期间,拆迁人应当保障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被拆迁人的监管,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条件。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和承租人应当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教育等部门或者单位申请办理户口迁移、邮件迁移、电话迁移、供水、供电、迁移、委托等手续,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是本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由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

第十七条拆迁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后,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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