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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办法

无忧找律师 作者:芮昌勋2021-07-29 14:08:39 城市拆迁 118人浏览

闽发[2002]142号:2394

福州, 漳州, 泉州, 南平, 龙岩市房屋管理局三明, 莆田, 宁德市建设局,

现将《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三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

2.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规范

3 . 福建省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2002年12月4日

附件1

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项目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的裁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参与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居民、住户和租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就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方式和金额、安置用房(即产权调换房屋,下同)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未达成协议而发生的纠纷。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裁决机关,是指依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受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拆迁期限,是指拆迁人完成《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房屋拆迁工作的起止日期。

第七条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八条裁决机关在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及时的原则。

第九条裁决机关审理城市房屋拆迁纠纷案件,应当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裁决。

第十条裁决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判请求、事实和理由;

(四)属于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的范围。

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裁决的,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40日前向裁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具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应证据材料,按照申请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当事人因权属确认等客观原因不能在前款规定期限内申请裁决,但在拆迁期限届满前,裁决机关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受理。

第十二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当事人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的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申请表中载明。

第十三条申请人为拆迁人的,申请裁定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1)《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二)被拆迁房屋产权审查证明;

(三)被拆迁房屋、安置房的结构、面积、平面图及相应

第十四条申请人为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的,申请裁定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一)产权来源证明或者租赁关系证明;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对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及相应证据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进行审查,并向符合裁决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申请裁定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书》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裁决机关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日内将申请书和《提出答辩通知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交答复。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机关的审理。

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的,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3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第十七条《受理通知书》、《提出答辩通知书》应当载明案件主办人和被送达人提供的证据、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举证期限、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款规定的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当事人举证期限为10日。申请人收到答辩书副本后认为有必要提供补充证据的,提供补充证据的期限为3日。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裁决机关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在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审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不得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第十九条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证据材料的,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审判机关申请调查收集。

第二十条裁决机关进行现场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测量员进行,并邀请拆迁裁决争议所属项目的拆迁实施单位、当地基层组织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派人参加。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成年家属应当到场。如果他们拒绝出席,勘探不会受到影响。

验船师须作出检验纪录,记录检验的时间及地点、验船师、在场的人、检验的过程及结果,并须由验船师、各方及在场的人签署或盖章。如果当事人拒绝到场或签字或盖章,验船师应在检验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并签名或盖章。

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代理人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才能承认、放弃或变更裁决和调解请求。

第二十二条裁决机关应当在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实施调解前,组织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认定被拆除房屋和安置房屋的评估报告。双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举证完毕的,裁决机关可以提前进行质证、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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