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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辩护词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20 08:03:02 事实劳动关系 257人浏览

综上所述,整个案件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确实不宜定性为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第二,雇主没有罪,xx不构成犯罪

对于矿山安全的直接责任者,相关文件和合同都有明确的规定,本案的相关证据也一目了然。作为用人单位,应检查手续是否齐全,安全责任是否落实,监督是否到位。Xx煤矿手续完备,法律文件齐全,相关合同合法有效。雇主没有违反《劳动法》。

1.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合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张办发[2012]20号)第四条,“建设单位是综合技术改造矿井建设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金湾煤矿整合技术改造期间,建设单位为江苏xx公司

2.根据《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整合加强煤炭资源整合技改矿井施工与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张办发[2012]20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煤炭资源综合技术改造矿井必须具备14个条件才能开工建设,第八个条件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施工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施工阶段签订有效合同的投标合同和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协议),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持有有效证件”。根据本文件要求,2012年3月18日,苏南xx煤矿(甲方)与江苏xx公司(乙方)签订《生产经营合作协议》、《协议》协议:甲方负责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平衡协调外部环境和社会关系,销售原煤,采购生产设备;乙方负责矿井井口以下的具体生产和安全管理。主要分工第二项规定,乙方对甲方矿山的安全生产负责;乙方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进行安全生产作业,并接受行业管理和甲方的监督。否则,由此造成的罚款由乙方承担。 第六项中,乙方必须按要求提供合格的维修人员,并负责安装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设备。 第七项中,乙方对矿井的安全生产和技术管理人员全权负责。 第七条第三款规定,如生产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尽力处理善后事宜。合同主体合法,含义真实,并按市政文件要求签署,明显是有效合同。合同对安全责任有明确约定,江苏xx公司是技术改造期间的安全责任人。

3.2012年5月15日,江苏xx公司向张掖市安监局和肃南县安监局发出《施工安全承诺书》。江苏xx公司作为施工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在第四条中承诺“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要及时调查和管理,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情况下,不排除隐患或不进行施工”第七条“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实行领导班子成员现场带班制度,下井与工人同时提井”最终承诺:“不进行非法建筑活动。如果您违反上述承诺或未能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要求,造成安全事故,您将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江苏xx公司的承诺是其真实意图,应承担责任。

4.根据甘肃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肃南县煤炭资源整合有关问题批复》(甘果土资矿发[2009]135号),该矿为合法批准的矿山,作为包的主体是合法的。

5.技术改造项目已获批准,由有资质的江苏xx公司负责技术改造施工。建设项目已经批准,不存在发包人违法发包的问题。

6.2012年4月1日,xx煤矿(甲方)与江苏xx公司(乙方)签订了570天的煤矿建设合同,明确规定了安全责任。合同合法有效,责任到位。

7.2012年11月26日,根据《甘肃省停工停产煤矿恢复生产建设验收表》所包含的内容,相关部门从112个方面对苏南xx煤矿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检查。经检查,所有涉及的内容均合格,业主没有任何应接受但未接受的情况。

8.在《起诉意见书》,有一个事实是:“由于以前的检查和检查,发现1001巷的老巷有积水。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吴克生、杜克生多次向项目部xxx提出排水建议,并以书面形式给项目部写了《关于加强探放水工作的通知》,但煤矿乙方项目部从未处理过此隐患。”发包人及时提出合理建议,但乙方在煤矿的项目部从未处理过这一隐患

9.2013年1月12日,xxx第一份询问记录的第4页写道,“我应该对这次地下事故负责。我是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在事故中,因为这条道路是一条旧道路,它以前是封闭的,不能被检查。后来,在派人去施工时,认为这条老路上方有一个矿区,里面可能有水,所以我们想在这条路上做一个探水巷道,让采空区的水过去,为下一步安全生产消除隐患。”。这一段首先被证明是在消除隐患过程中发生的一次洪灾事故;其次,证明施工方是责任人,xxx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查看更多相似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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