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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案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辩护词

无忧找律师 作者:admin2020-08-20 08:03:02 事实劳动关系 257人浏览

10.2013年1月15日,xxx第四次询问记录第3页写道:“我是安全生产的具体负责人,也是第一责任人。”

11.2013年1月17日,唐旭才的第二次询问记录在第2页:“我认为xx煤矿的透水事故是由于未能及时排出工作面老巷积水造成的。当时,我也知道在旧的道路上有积水,没有在图纸上标出。在施工之前,有人参观了旧的巷道,发现里面有积水。当时,旧巷道积水没有排出,主要是因为项目经理安排工作时出现了问题,这是他工作中的一个错误。”第3页记录:“事故发生前,项目业主向项目业主发出了催排水、探水的通知,由杜克生发给项目部。项目部排水和探水的决策权由项目部经理xxx决定。Xxx已经安排了相关的工作,但是我们都知道事故中有积水,但是没有安排排水。事故的主要责任在经理身上。我已经知道那里有水,但没有安排排水,造成了事故,我们也很难过。”这充分说明施工方已发出相关通知,但施工方仍存在施工风险,导致事故发生,同时也说明了发包人没有责任。

12.2013年1月15日,xxx的第一份查询记录记载:“xx煤矿处于施工阶段,我在那里主要进行巷道加宽加固工作。地下采煤由xxx决定。他是老板。他对煤矿拥有最终决定权,其他人是副总裁。”

充分证明这是承包商的意愿,而不是雇主的意愿,这进一步证明雇主不是责任的主体,也没有过错。

上述当事人的陈述已经充分证明了案件事实、事件经过和责任人,没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在承包和监理施工过程中有过错。刑事案件没有连带责任,不能无限期地联系在一起。如果雇主没有罪,他就没有刑事责任。如果你是无辜的,就没有犯罪。虽然xx是一名矿长,但没有刑事责任,因为他没有犯罪的意图或过失。

三、xx煤矿员工瞒报事故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这起案件是由隐瞒事故引发的。事故发生后,xxx提出“隐瞒事故,确保项目部资质不被取消,由项目部负责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的意见,各方同意,并积极与四名死者家属达成325万元的赔偿协议。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9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一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报告。”法律不允许隐瞒事故。隐瞒事故会给事后处理带来被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行政处罚,如罚款,应根据责任

法律是人类文明的花朵。人们相信法律,因为每一种行为都可以在法律中得到准确的定位和公正的评价。那些违反道德的人将会受到舆论的谴责,并且不会担心受到法律的惩罚;那些违反法律的人将会受到法律的约束,而不会担心被困住;触犯刑法的人将受到公正的审判,他们不会担心法律会因人而异。《调查报告》规定,对未报告事故、延误治疗机会、造成死亡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刑事责任。当双方决定隐瞒事故时,该工人死亡,并且不存在因失去最佳治疗时间而导致死亡的问题,因为隐瞒和死亡之间没有法律因果关系。显然,不可能追究有关人员隐瞒事故的刑事责任。特别是不能类推适用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重大责任事故罪,因为不能追究隐瞒事故罪的刑事责任。因此,《刑法》中对事故隐瞒的描述与指控无关,这不仅没有必要,而且违反了“罪刑法定”的原则。辩护人认为被告是错误的,已经承担了行政责任,但他是无辜的,不应承担刑事责任。他应该宣布xx无罪!

关于你提出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辩护词”问题,你必须注意劳动安全事故发生后你自己的赔偿,在公司内采取劳动安全防范措施,不时召开劳动安全会议,在事故发生后勇于承担自己的责任。你可以咨询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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