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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最常见纠纷

无忧找律师 2021-03-09 10:19:25 房产买卖纠纷 2123人浏览

现在二手房的交易依然很火爆的,受到很多刚需者欢迎,但有些人不喜欢二手房,因为二手房交易很麻烦又复杂性,所以往往会一个不小心就引起纠纷,然而不同的纠纷类型有不同的解决方法,买卖房屋过错中一定要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生纠纷的概率着实不小买卖双方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那么二手房买卖最常见纠纷?根据多年从事二手房交易法律事务的经验,笔者整理了实践中常见的二手房交易纠纷,并相应地给出预防提示。

一、房价上涨过快,卖家毁约引起纠纷

1、如果仅仅签订了《购房意向书》,但《购房意向书》中已明确了价格、房屋位置、付款时间、过户时间、交房时间等主要条款,则可视为《房屋买卖合同》,买家有权选择要求卖家继续履行该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买家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并依据合同的约定,要求卖家支付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房屋上涨的损失,还可以主张赔偿。

二、买家贷款出现障碍引起纠纷

1、如果是由于个人资信等问题,银行不愿贷款的话,那买家就需要用自有资金支付房款,否则就可能会构成违约,需要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如果是由于信贷政策等原因,致使买家贷款不足,那么买家则应在交易过户时补足不足的部分。买家应该尽早向银行咨询贷款事宜,问清楚是否能申请贷款,可以贷多少,不能只听信中介对贷款情况的估计,最好直接向银行咨询。此外,也可在合同中约定:若因贷款未获批或未足额获批造成买家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的,任意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买家应返还已收房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三、交易税费计算出现误差产生纠纷

1、如果双方在纠纷之前未约定此类问题的就解决方法,那么应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应付的税费。

2、如果双方此前约定了是由买家来承担所有税费,卖家只管“实收价”,那么增加的税收只能由买家承担了。但是这种约定对买家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一些商业地产,因历史遗留问题可能欠缴税费,所以最好尽量避免。

3、如果是双方为降低交易成本而少缴税,将正式买卖合同中的房价做低,再以“装修款”或“房屋补偿款”的名义支付差额部分的话,通常受到损失的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以此减少损失,但同时也有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四、由于支付定金而引起纠纷

1、如果是付了定金以后,其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可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也就是说买家违约的话,卖家可以没收定金;卖家违约的话,买家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是付了定金以后,双方对定金合同以外的其他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而这些内容与履行合同有密切的关系,如不能协商一致,这时双方都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卖家应当返还定金,但不是双倍。

3、如果是付了定金以后,定金并没有交到上家手上,而是根据居间协议交给中介保管,这时定金合同一样生效,卖家不能以此为由,主张自己可以不受定金合同约束。

五、房内命案被隐瞒,购买凶宅惹争端

【案情简介】吴女士购买了套二手房,谁知入住不久后即得知该幢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命案。吴女士遂与卖主交涉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遭卖主拒绝后吴女士将其告上了法院,经法院调解,卖主支付给吴女士五万元的补偿款。

【律师提醒】按照我国的民俗,所售房屋内发生命案一事将足以影响购房人是否购买该房屋,然即使卖主在出售时刻意隐瞒事实幷将房屋售出,买主一旦知道此事,仍会与卖主产生争议,同时卖主的行为也涉嫌欺诈,可能导致其与买主签订的合同无效。

六:为避税费不过户,政策有变起冲突

【案情简介】李女士与王先生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两年后再办理过户手续。谁知不久后国家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若两年后过户,李女士作为卖主是得不偿失,李女士遂要求王先生立即办理过户,不料王先生因李女士未答应其降价的要求而坚持两年后再过户,为此二人发生了冲突并闹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对于有关税费的交纳,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通常已作规定,但买卖双方往往还会对此作特别约定以试图规避税费。然一旦有关政策发生变化,这些约定不仅无法起到规避税费的作用,还会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导火索。

七:户籍政策要了解,否则买房难落户

【案情简介】外地来京的王先生经过努力小有积蓄,准备购房后将全家户口从外地迁入北京。为此,王先生在合同中约定,卖主在签约后立即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后卖主将自家户口从该房中迁出,然而当王先生到户籍管理部门准备办理落户手续时却被告知,一年前卖主一家已办理了外地来京的落户手续,按规定现在不得再办理落户手续,王先生极其恼怒,遂要求卖主赔偿其找失,并将卖主告上了法院。近日,法院判决卖主承担违约责任,但王先生落户北京的愿望一 时仍难以实现。

【律师提醒】根据有关规定,在北京市购买二手房落户的条件包括成套二手房面积要在60平方米以上;每套房屋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买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后方可办理落户手续。以上条件若不具备,就难以办妥户口迁入手续。

八:“霸王条款”不合法,中介起诉被驳回

【案情简介】杨小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一套房屋介绍给杨小姐。协议还约定,若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杨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此后由于种种原因买卖合同并没有签成,中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杨小姐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法院最终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仅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中介公司向杨小姐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九:买房误信黑中介,房财两空无人赔

案情简介:徐先生在一所“房屋信息咨询中心”王主任的介绍下与一卖主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按约定徐先生支付了首付款。谁知不久后王主任即不知去向,而卖主同时也消失的无影无踪,徐先生发觉他已上当受骗,无奈之下只得报警。

【律师提醒】目前二手房中介市场良莠不齐,很多所谓的“中介公司”其实并没有相应的资质,而是仅仅挂着“信息咨询中心”的牌子以号称介绍低价房源吸引客户,但实际上其并没有什么房源,也无法履行与购房者签订的合同,与其签约的结果通常就是上当受骗,因此在选择二手房中介时最好还是选择那些正规的中介公司。

十:房屋权利有瑕疵,买房愿望险落空

【案情简介】武先生购买了一套房屋,然而入住后不久,卖主妻子就要求解除卖主与武先生签订的合同,理由是该房系其夫妻共同财产,她对卖房一无所知,因此卖主与武先生签订的合同无效。后法院审理查明,卖主妻子理应明知卖主将房屋出售一事,最终法院驳回了卖主妻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购买二手房时,购房人应注意卖主是否已婚,该房屋是否厲于夫妻共同财产。

十一:没有通知租赁人,出售房屋起波折

【案情简介】张先生有套房屋一直出租,最近打算将其出售。经介绍张先生找到了一位买主,双方签订了合同,张先生遂通知承租人租赁期满后不再续约,谁知承租人表示他也有意购买该房,而张先生未通知他就和第三人签约无效,声称要向法院起诉。最终经律师斡旋,张先生与承租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张先生返还其三个月的租金,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律师提醒】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因此若有意出售的房屋先前已经出租,则应在出售前通知承租人,以免横生波折。

十二:合同约定不明确,买方毀约引纠纷

【案情简介】杨女士与刘先生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刘先生,双方约定杨女士办理银行解押手续时刘先生支付首付款。不料在签约后刘先生通知杨女士想解除合同,杨女士遂没收了刘先生支付的定金。然不久后她收到了刘先生的律师函,函中称刘先生已准备好首付款,但杨女士却没有去银行办理解押手续,因此是杨女士违约要求杨女士返还定金,而后刘先生向法院起诉,现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在二手房买卖中常会涉及买卖双方各自所要履行的义务,诸如买方支付首付款,卖方办理银行解押手续,买方付清房款,卖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等,在合同中应明确各自义务履行的先后顺序,以便出现纠纷时确定责任。

十三:买卖未通知物业,出现问越难维修

【案情简介】吴先生购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谁知入住后发现屋顶漏水,吴先生与物业联系要求维修,结果被告知在原房主未到场的情况下物业不愿进行维修,吴先生与原房主联系,却得知其已出国。吴先生只得聘请律师与物业公司进行交涉后方就维修问题达成一致。

【律师提醒】若购买的二手房原系商品房,在合同中应约定卖主须将有关房产转移情况告知开发商及小区物业,以便房屋出现问越时联系维修。

十四:房屋情况未约定,恶意交房吃官司

【案情简介】李小姐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谁知收房时却发现门窗均不翼而飞。在与卖主联系后得知门窗是卖主拿走的,卖主称按约定他只将房屋交付给李小姐即可。李小姐将卖主告上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卖主的做法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厲于对合同的恶意履行,判决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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